土地與農民

本題收三篇文獻,時間從1928年12月到1945年4月24日,前後相隔十七年。三篇的體裁不同,處理土地問題的方式也不相同。1928年12月的《井岡山土地法》是一份法條,逐條寫明沒收與分配的辦法。1935年12月的《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對內蒙古人民宣言》是一份對外宣言,向內蒙古民眾說明蘇維埃政府對土地、牧地與鹽池的態度。1945年4月24日的《論聯合政府》是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其中第六項以「土地問題」為題,把土地改革列入當時的具體綱領。
《井岡山土地法》共九條。第一條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再用三種方法分配:分配農民個別耕種、分配農民共同耕種、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範農場耕種,並以第一種為主體。第二條規定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並分配後,禁止買賣。第四條列出分配數量的兩個標準:一是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一是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文中說明採取第一個標準的三項理由,其中包括在養老育嬰的設備未完備以前,老幼如分田過少,必至不能維持生活。
這份土地法還寫到山林、土地稅與手工業者。山林分為茶山、柴山與竹木山,前兩者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使用,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農民經蘇維埃政府許可後得享用竹木。土地稅依照生產情形分為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與百分之五三種,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准免納。鄉村手工業工人如自己願意分田者,得分每個農民所得田的數量之一半;紅軍及赤衛隊的官兵與在政府及其他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得分配土地,由蘇維埃政府僱人代替耕種。
1935年12月的《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對內蒙古人民宣言》,署名為中華蘇維埃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主席毛澤東。文中先陳述內蒙古民族所處的局勢,稱日本帝國主義欲佔領全中國必先佔領滿蒙,並稱以蔣介石為首的中國軍閥把內蒙古整個的區域劃為行省,時常指使小軍閥佔蒙古民族的牧地與鹽池。宣言隨後列出五項主張,第一項即認為原來內蒙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察哈爾土默特二部及寧夏三特旗之全域,無論是已改縣治或為草地,均應歸還內蒙人民,作為內蒙古民族之領土。
宣言第四項寫得更具體,提出首先將井嶽秀所佔領的把兔灣與高石秀所佔的區域及兩個鹽池交還內蒙人民,並將長城附近的甯條梁、安邊、定邊等地劃為商業區域,以發展雙方間的貿易。第五項說明工農紅軍遊擊隊或其他武裝隊伍絕對沒有向草地進攻的企圖,並表示願意彼此締結攻守同盟。與1928年的土地法相比,這裡所說的土地,指的已經不是分配給農民耕種的田,而是牧地、鹽池與領土的歸屬。
1945年4月24日的《論聯合政府》,在具體綱領的第六項提出土地問題。文中稱,為著消滅日本侵略者與建設新中國,必須實行土地改革、解放農民,並稱孫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主張,是當時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革命時代的正確主張。文中接著解釋,「耕者有其田」是把土地從封建剝削者手裡轉移到農民手裡,變為農民的私有財產,使農民從封建的土地關係上獲得解放,使農業從舊式的落後的水平進到近代化的水平。
同一篇報告還寫出抗日時期的做法。文中稱,在抗日期間,一切服從抗日,減租減息及一切民主改革是為著抗日的,不是自己孤立起來的;為著團結一切社會階層反對共同敵人,不取消地主的土地所有權,並適當地交租交息。文中並稱,土地制度獲得改革,甚至僅獲得初步的改革,例如減租減息之後,農民的生產興趣就增加了,然後幫助農民在自願原則下逐漸組織在農業生產合作社之中,生產力就會發展起來。
三篇並列的結果是:1928年的土地法寫的是沒收與分配,1935年的宣言寫的是牧地與領土的歸還,1945年的報告寫的是改革與減租減息的並行。同一個詞「土地」,在三份文件中指涉的對象與處理方式並不相同;三份文件的對象也從根據地的農民,擴大到內蒙古民眾,再到報告所面向的全國。
編者按:本頁按議題橫讀,摘錄均取自底本原文,標點亦照底本。各篇日期依底本與通行著錄標注。各篇對土地問題的說法,須放回各自的年份與對象中閱讀;本頁只說明各篇寫了什麼,不對這些說法作評價,也不引申到別的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