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著作集EN
第 01 篇 · 正編

井岡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 · 繫年為通行著錄

導言

這是一份成文的土地法規,繫於一九二八年十二月的井岡山根據地時期。全文九條,依次規定土地的沒收與分配、人口與勞動力兩種分配標準、鄉與區的區域標準、山林處理、土地稅徵收,以及手工業工人與紅軍官兵的分田辦法。文內一律以蘇維埃政府為土地唯一的沒收者與分配者。

The Land Law of the Jinggang Mountains
A nine-article ordinance of December 1928 setting out how land in the Jinggangshan base area was to be confiscated, distributed and taxed.

(一)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

(1)分配農民個別耕種;

(2)分配農民共同耕種;

(3)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範農場耕種。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力時,兼用二三兩種。

(二)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並分配後,禁止買賣。

(三)分配土地之後,除老幼疾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公眾勤務者以外,其餘的人均須強制勞動。

(四)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

(1)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適用第二個標準。採取第一個標準的理由:

(甲)在養老育嬰的設備未完備以前,老幼如分田過少,必至不能維持生活。

底本為維基文庫所收文本,正文九條,既無施行細則,也未署發布機關。「一九二八年十二月」這個繫年來自通行著錄,底本正文內部沒有記日期。全篇以條文體寫成,各條之下再分小款。

(乙)以人口為標準計算分田,比較簡單方便。

(丙)沒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時老小雖無耕種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後,政府亦得分配以相當之公眾勤務,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

(1)以鄉為單位分配。

(2)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

(3)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垇區)。

以上三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時,得適用第二第三兩種標準。

(六)山林分配法:

(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耕種使用。

(2)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但農民經蘇維埃政府許可後,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須得鄉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下,須得區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上,須得縣蘇維埃政府許可。

(3)竹木概由縣蘇維埃政府出賣,所得之錢,由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之。

文中出現鄉、區、縣三級蘇維埃政府,並舉永新縣的小江區、遂川縣的黃垇區為例,處理的是湘贛邊界根據地的行政劃分問題。第四至第六條依次寫人口標準、區域標準與山林辦法,可見分田工作進行的次序。

(七)土地稅之徵收:

(1)土地稅依照生產情形分為三種:一、百分之十五;二、百分之十;三、百分之五。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經高級蘇維埃政府批准,得分別適用二三兩種。

(2)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准,免納土地稅。

(3)土地稅由縣蘇維埃政府徵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

(八)鄉村手工業工人,如自己願意分田者,得分每個農民所得田的數量之一半。

(九)紅軍及赤衛隊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農民所得之數,由蘇維埃政府僱人代替耕種。

第九條之外另有專條:鄉村手工業工人自願分田者,得農民所得田數之一半;紅軍與赤衛隊官兵、在政府及公共機關服務的人也分配土地,由蘇維埃政府僱人代替耕種。